孩子发在社交平台上的文字有著作权吗?字数少就能够被随意改编使用吗?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一起典型案例回应了上述热点问题,明确短篇随笔具备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王某某于15岁时创作了三篇各约70字的随笔发表于某平台,产生了一定影响。杨某某曾是某传媒公司员工,其根据公司安排,以词作者身份创作了与随笔高度雷同的歌词。

某传媒公司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转让给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聘请某歌手对该歌曲进行了表演、录制,该歌曲产生较大影响。
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某传媒公司、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三被告辩称,随笔字数过少,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王某某的随笔虽篇幅精炼,但通过特定的词汇组合与意象建构,展现了王某某独特的构思与表达,具备独创性,属于法律保护的文字作品,王某某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诉内容与随笔高度雷同,而三被告未能证明杨某某对被诉内容进行了独立创作,故构成对其署名权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某传媒公司向王某某赔偿3000元,某文化公司向王某某赔偿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指出,未成年人的创作成果篇幅精炼、表达凝练,同样承载着独特的思想情感与创作构思,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未成年人创作的短篇随笔被擅自改编为歌词而引发的纠纷,法院依法支持未成年人的维权诉求,坚决否定“短创作不保护”“未成年人创作无价值”等错误认知。
文、视频|记者 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