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药店货架上看到两盒“上白下绿”、设计几乎一模一样的感冒颗粒,你能准确拿到自己想要的那个品牌吗?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999感冒灵颗粒被“撞脸”引发的侵权案件。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生产的“999感冒灵颗粒”自2005年前后开始使用特定的包装装潢,并持续推广至今,“999感冒灵颗粒”已成为年销售额数十亿元的明星产品。2023年,三九公司发现,由恒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生产、孝某公司销售的一款“感冒清热颗粒”,其包装装潢与自家的“999感冒灵颗粒”极为相似。三九公司认为,该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三九公司的“999感冒灵颗粒”产品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关于恒某公司、孝某公司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混淆了前述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将被诉的“感冒清热颗粒”包装与三九公司的权利包装进行对比,两者均采用了“上白下绿”的整体配色,且在商标、商品名称、OTC标识的布局位置,以及深绿色倒L型腰线、浅绿色底纹、树叶和球体装饰元素的运用上高度相似。虽然两者在商标图形、腰线内文字、树叶具体图案等细节上存在差异,但这些局部差异在整体视觉上并不突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
法院指出,恒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三九公司该知名产品的包装,但其仍在后使用并生产、销售与之高度近似的包装,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孝某公司作为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侵权,但因其能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不知所售为侵权商品,故依法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恒某公司、孝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恒某公司赔偿三九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驳回三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图|记者 鄢敏 通讯员 何红丽 池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