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在某商店购买了标注“国药准字” 的阿胶,后发现该商品已过有效期。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该商店退还沈某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广州市中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的这起案件,明确了无证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后果,对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某商店为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商店从事食品销售,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沈某在该商店购买标有“国药准字”的阿胶两盒。随后,沈某发现案涉阿胶在购买时已超过有效期,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店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标有“国药准字”的阿胶属于药品,销售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某商店无证销售过期药品,依法构成销售劣药。沈某的购买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遂判决某商店向沈某退还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无证销售过期药品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典型案例,对规范食品药品经营秩序、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具有指引意义。本案的处理对经营者敲响警钟,有利于压实经营者合规销售的法定义务,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文|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张雅慧 张钊 闫馨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