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未达标”不能随意解雇员工。虽然业绩是企业考量员工的重要指标,但不能将其作为随意解雇的唯一理由。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需证明业绩未达标是员工的主观故意或严重失职导致,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若企业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提前通知、未支付经济补偿等,随意解雇员工,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所以,企业不能仅凭业绩未达标就轻易解雇员工。
不久前,为了感谢法律援助律师的出手帮助,广州市民陈女士将一面写有“维权路上倾全力,法律面前显真情”的锦旗送到了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并亲手将它送到法律援助律师陈利新手中。
事情从2025年3月说起,陈女士满怀憧憬入职广州某教育公司,试用期6个月。陈女士原以为这将是一个能力展示的舞台,未曾想却成了职业道路上的一道险峰。2025年6月,公司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仅是“试用期工作未达要求”,未提出明确的辞退理由,也没有书面辞退证明,且事后拖欠劳动工资未发,也拒绝任何的补偿沟通,让陈女士的职业生涯骤然陷入困境。
面对突如其来的解雇,陈女士没有选择沉默。她先是来到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法律程序的复杂与专业壁垒令她倍感压力。经过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指引,陈女士来到了荔湾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荔湾区法律援助机构在了解其经济状况和案情后,确认陈女士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天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陈利新律师。陈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仔细查阅其提供的入职材料、工作记录、绩效考核通知以及那份至关重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过反复沟通以及仔细核对案卷材料,陈律师明确指出,公司仅以笼统的“业绩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未能充分证明劳动者具体的工作不合格事项,也没有给劳动者提供新的工作岗位或者培训,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解除的严格规定。
在随后到来的仲裁开庭日,陈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充分的证据准备,清晰阐述了案件焦点: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绝非随意之举。律师的据理力争,不仅为仲裁庭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更让公司意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最终,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陈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和经济补偿。
陈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本身必须具体、合理、合法,并经过有效告知。陈律师借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入职初:拿到书面录用条件 -逐条看清-质疑模糊/不合理/非法条款 -务必签字确 -自留副本。
试用期中:了解考核标准 -主动沟通 -留存工作成果和评价证据。
解除发生时: 索要书面解除通知并看清具体理由 -核对理由是否匹配已知录用条件 -质疑证据不足 -不签不利文件 -保留所有证据。
文|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穗司宣
图|广州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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