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新能源汽车在托运途中被烧毁的保险理赔案件。刘某为其新能源汽车投保了损失保险,但在跨城托运过程中,承运货车起火导致车辆完全烧毁。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在托运状态不属于“使用过程”为由拒赔。刘某认为车辆“使用过程”应包括从购置到报废的整个过程,包括托运停放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责任范围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等状态,但不包括被维修养护或被拖带等施救期间。案涉车辆在托运运输期间受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车辆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相关损失可通过货物运输险解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