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面广告灯牌十分刺眼,灯光时而变红色、时而变绿色……影响休息。”今年7月底,居住在广州越秀区海珠南路近80岁的居民冼伯(化名)向羊城晚报“记者帮”报料称,他家对面商厦多个广告灯牌灯光十分刺眼,尤其到晚上灯牌的强光射入客厅和卧室,严重影响正常休息。
经过“记者帮“介入协商,商户最终同意将两幅广告牌灯光调整至22时关闭。冼伯的遭遇并非个例,但过去光污染因缺乏法律界定,市民只能“忍一忍”,如今终于有法可依。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专设了“光污染防治”章节,治理局面迎来历史性转折。但如何界定光污染、如何平衡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仍需要更多的细则和标准。有专家建议,光污染判定等方面的相关细则应尽快制定出台,另外也要增强光污染防治意识。
忍受广告牌灯光干扰两三年
影响正常休息
“有时候夜晚不敢开窗通风,要拉上厚窗帘,要不然广告牌的光很刺眼。”年近80岁的冼伯与老伴一起居住,这两三年来,他们每天都要忍受着对面商厦广告牌照射的亮光,尤其到了晚上灯光刺眼,严重影响休息,“有一块广告牌24小时都亮着。”

从冼伯家中,能看到刺眼的广告牌灯光
7月21日晚上8时左右,“记者帮”到冼伯家中走访,看到客厅玻璃窗紧闭,仍有部分光线射入客厅。据冼伯介绍,为了减少光线射入,他去年专门安装了双层加厚的玻璃窗,还装上了加厚窗帘,“要不然晚上坐在客厅都感觉晃眼。”
当客厅的灯关掉,“记者帮”看到对面商厦的广告牌灯光直射到客厅,一直延伸到卧室。冼伯的卧室没有窗户,如果想要避免广告灯牌直射,就必须关房门或拉上阳台的厚窗帘:“有时候想吹自然风都难。”

广告牌灯光投射至冼伯卧室
“记者帮”将光污染情况向该商厦物业反映后,7月22日,物业向设置广告牌商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其中两家商户的广告牌亮灯时间调整为19时至22时。物业经理表示:“商户申请设置广告牌前,物业有与其协商,首要原则是不扰民。”
广告牌亮灯时间调整后,冼伯表示,两块广告灯牌22时准时关闭,“没有这么刺眼了”。对于酒店的招牌灯牌未在调整范围内,冼伯表示理解:“酒店也要做生意,其灯牌不算刺眼,另外正好有树遮挡,还可以接受。”

两块刺眼的广告灯牌调整至22时关闭(商厦物业供图)
过去只能‘忍一忍’的光污染
如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冼伯的遭遇并非个例,城市夜里彻夜闪烁的霓虹灯牌为不少居民带来了“耀眼”的烦恼。
“记者帮”梳理发现,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重庆市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当事人李某住宅与购物中心相隔一条公路,正对李某住宅的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其产生强光直射入李某住宅房间,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李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及购物中心周边居民曾多次投诉大屏光污染扰民情况无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严重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最终,法院判决该LED显示屏调整开启时段与亮度。
尽管光污染问题屡见不鲜,此前却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面临治理难、维权难的困境。
广东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勇儒律师指出,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光污染”的直接规定,多采用“光辐射”这一提法。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当事人通常只能依据民法典中的相邻权主张权益;若当事人不主动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便无权主动执法。这类问题往往依赖于人民调解或综治中心协商,缺乏强制力与统一标准。
如今,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光污染防治实现有法可依,治理局面迎来历史性转折。
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光污染防治”专章,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系统规制光污染,配套完整的治理制度和处罚条款。法典第1210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过去只能‘忍一忍’的光污染,如今有了明确的维权依据。”深圳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邵卫国律师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为遭受光污染侵扰的民众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何为光污染、
如何判定光污染等问题仍需细化
但当“光污染”走出模糊的“灰色地带”,一系列实操层面的新问题随之浮现。
陈勇儒认为,何为光污染、如何判定光污染等问题仍需细化。与大气、水污染等已有明确数值认定依据的污染类型不同,光污染的界定面临更大挑战。居民楼周边多大范围内的照明灯需在夜间关闭?广告牌能否直射居民居室?公共照明亮度、时长、朝向、色彩应如何设定?他表示,若仅凭个人主观感受,极易出现争议。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城市文化研究所副所长孙占卿认为,城市光污染治理需要“因城施策”。对于北上广深等超大城市建筑密度高、商业和居住功能高度混合、巨型LED屏和媒体立面集中,当多个光源叠加后可能严重影响居民,这类城市的光污染治理应更加注重技术化、动态化和精细化。快速发展的二三线城市要做好源头预防,避免形成新的光污染存量,尤其防止把“城市亮化”简化为提高亮度、增加灯具和建设大型屏幕。
“城市光污染治理不应按城市‘等级’决定,而应根据城市特点和光污染风险决定。”孙占卿建议以“统一底线、分区设标、一源一策、因城施策”治理,如按光环境划分功能区、根据光源类型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置不同标准、根据街区特点进行分类管理等。
应把居民意见纳入光照项目全周期管理
更现实的问题在于,城市经济发展、形象展示也离不开照明项目加持,但当这些灯光成为困扰居民生活光污染,应如何平衡城市形象、商业需求和市民生活?
“所谓的平衡,不是让城市形象和居民休息各自承担一半成本,而是建立明确的优先次序——公共安全和基本功能照明优先,居民正常生活和睡眠构成硬约束,商业展示和景观照明在前两者确定边界内优化。”孙占卿指出。
孙占卿建议,应把居民意见纳入光照项目全周期管理,大型广告屏、媒体立面和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应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试运行和日常运营阶段分别设置防治要求。对可能影响住宅的项目实行短期试运行,收集周边居民意见后再确定最终亮度和运行时间;投诉集中出现后,应当重新评估,不能以“已经审批”为由长期维持光照项目明显不合理的运行状态。
对于光污染投诉和处理机制,孙占卿建议,建立“低门槛受理-快速核查-专业检测-复核反馈”四步机制,“我国目前已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以及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和现场测量等国家推荐性标准,相关部门应借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衔接相对分散的标准,形成公众、执法部门、检测机构能理解、使用的一套认定体系”。
陈勇儒建议,接下来各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需尽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量化的具体标准与规范。他建议,建筑、广告、演出等相关行业也应未雨绸缪,主动增强光污染防治意识,在设计、施工和运营中提前规避潜在风险,“唯有可执行的法律规范与涉光行业企业协同发力,才能真正让城市的光环境既明亮有序,又宜居安宁”。
来源 | 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字|鄢敏、马思泳
图片|马思泳、鄢敏
视频|马思泳、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