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有着极其严格的安全要求,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储存,无异于在居民身边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陈某、邓某因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酿成火灾事故,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5年1月起,陈某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向场地出租方石某租用其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某小区后空地内的一辆无牌小货车及部分场地。陈某将小货车私自改装用于储存汽油,并在该场地内无证贩卖汽油。石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储存、贩卖汽油活动,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主动向陈某购买私油,并帮助收取部分客户油款后转交陈某。
2025年4月14日,邓某驾车将汽油运送至该场地供陈某销售。陈某在加油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爆燃起火,事故造成现场三辆汽车被烧毁,陈某本人被严重烧伤。经鉴定,现场燃烧残留物中检出汽油成分。案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由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邓某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五个月。缴获的涉案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婷婷 章婷)
法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突破了传统安全生产犯罪以发生实害后果作为入罪要件的立法模式,明确只要达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这意味着,即使尚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要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存在现实安全隐患,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汽油等危险化学品对运输、存储条件要求极为严格,从事相关行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私自改装车辆储存、贩卖汽油,不仅严重威胁自身安全,更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陈某操作不当引发爆燃起火,导致三辆汽车被烧毁、本人被烧伤的严重后果。所幸火势未进一步蔓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加油,切勿贪图便宜购买私油;如发现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