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王君 谢海萍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5日,记者从广州南沙法院获悉,一男子因买卖穿山甲鳞片、购买眼镜王蛇等被判刑。
2024年,被告人甘某某明知穿山甲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从上家何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购买穿山甲鳞片,并将其中部分甲片出售给曹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穿山甲鳞片现无法追回。
2024年12月,被告人甘某某明知眼镜王蛇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以自用为目的向他人购买眼镜王蛇活体两只。
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甘某某位于云浮市某处自建房仓库及居住房屋进行搜查,查获穿山甲鳞片、缅甸鼬獾及鼬獾(死体)、大壁虎(死体)、眼镜王蛇(活体)、高鼻羚羊角。
经鉴定,甘某某处查获野生动物及制品涉案价值共计84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甘某某向法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甘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公开赔礼道歉。
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