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在下午配送完订单后
因身体不适回家休息
后于当晚猝死
然而,保险公司以其
不在工作岗位为由拒赔……
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办理了这起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
2025年7月,申请人周某某攥着一份拒赔通知书走进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寻求帮助。
原来,周某某的儿子成某某是一名外卖众包骑手。2024年7月9日下午,成某某完成最后一单配送后,因身体不适匆匆返家休息。当晚,成某某在家中被发现意识丧失,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成某某在从事骑手工作期间投保了“新职伤”骑手综合险。上述保单条款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猝死保险金。可当周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给出了冰冷的答复:“死亡地点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约定,不予赔付。”
周某某全靠儿子赡养,成某某的突然离世让她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听着老人的泣诉,检察官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保险合同纠纷,更关乎一位劳动者猝死后其唯一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关乎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维护。
经初步审查,检察官认为周某某作为独居老人,文化水平低、缺乏诉讼能力,且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其确实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2025年7月8日,静安区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
检察官认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与新就业形态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概念具有弹性化和延伸性特点,骑手在连续接单配送后,返家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能简单机械地割裂其与工作之间的关联,保险公司仅以死亡地点在家中为由拒赔,有失公允,周某某的诉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周某某作为成某某法定继承人,其具有适格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作为本案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7月10日,静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本案虽然是保险合同纠纷,但案件背后折射出新就业形态领域因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隐蔽性带来的权益保障复杂性。为了最大程度平衡保险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紧张关系、减少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官认为引导周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或许是最优解。
为此,静安区检察院积极与区法院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明确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基础上,静安区法院充分发挥在诉讼调解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向保险公司释明案件背后的法理、情理及国家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导向。同时,多次组织单方谈话与双方面对面调解,耐心安抚申请人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诉讼风险,理解调解对于快速获赔、解决实际困难的积极意义。
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周某某保险金并即时履行完毕。
来源 |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