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人前往庐山探险走失后,救援行动展开。救援过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派出专业救援队伍、动用直升机等。为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平性,相关部门决定对救援费用进行全额追偿。这并非是对探险者的惩罚,而是确保后续类似救援行动有足够资金保障,同时也提醒人们在进行探险等活动时应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和风险,做好准备工作,避免给社会和救援力量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黎秋玲
据央视报道,4月17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透露该省有关部门对3月2日前往庐山西海丛林中走失的6名徒步探险人员追缴救援费用2万元,并对组织者邓某某追缴救援费用4000元。对此,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认为全额追偿费用有法可依。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旅游条例》也有类似条款。
6名“驴友”进入严禁涉足的未开放区域
据了解,今年3月2日,邓某某组织39人前往庐山西海未开发区域游玩,并向每人收取58元往返车费。旅游期间俞某、南某某等6人因体力不支掉队致迷失方向,随后与旅游团领队联系,领队并未理睬。无奈之下,6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救援队伍求助。
当地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公安干警、蓝天救援队、镇村干部和熟悉山路的群众等多路救援力量携带相关救援装备立即赶赴事发山区搜救。经过13个小时的紧张搜救,3月3日早晨8时18分,救援人员终于在一处山崖下发现了6名“驴友”。
被困者俞某、南某某等6人进入的是严禁涉足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本次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2.4万元,其中2万元由6人自行承担,而组织者邓某某承担4000元。目前相关救援费用已经全部追缴到位。
律师解答救援费用为何可以追缴
“毫无疑问,救援力量是公共资源,部分‘驴友’不听劝阻、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等行为,属于浪费社会资源的行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对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明确了被救援者在接受救助后,有承担费用的义务。此外,《广东省旅游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其中《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请求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
为何法律法规会如此规定?廖建勋律师回应说,原因在于“驴友”任性探险遇险事件时有发生,救援行动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公共资源浪费。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公安干警、蓝天救援队等人员参与救援,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救援过程的装备消耗都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成本。若救援费用全部由公共财政承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影响其他更需要公共资源的人群。
此外,若探险者无需承担救援费用,可能会导致一些人肆无忌惮地进行违规探险活动,无疑会增加更多不必要的风险和救援行动。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追缴费用,进而形成“谁冒险、谁买单”的约束效应,能促使探险者在探险前充分评估风险,谨慎行事,从而减少盲目探险行为,降低救援事件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