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排为粤港司法合作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则和路径,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次适用标志着两地司法协作在民商事领域取得新突破,促进了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进程。通过快速、高效地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为两地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彰显了广东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推动司法合作的担当,对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罗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陈某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案,系广东法院首次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内地居民陈某斌因与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香港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判决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向陈某斌支付租金、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司在佛山有财产,2024年10月11日,陈某斌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上述民商事判决,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对上述申请无异议。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民商事判决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施行后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该判决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安排》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所作民商事判决的各项条件,遂裁定认可和执行上述民商事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广东法院首次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实现民商事判决的异地“流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