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回收商声称“看走眼”“报错价”,要求“退一赔三”,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合同案件,认定回收商在交易中负有审慎检验的基本义务,在报价未明显偏离市场价的情况下,因自身过失导致的价格误判,不能成为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的正当理由。
为处置闲置电子产品,范先生将三台平板电脑带到某贸易商行处进行回收,其中两台为第9代iPad平板电脑,一台为第4代iPad pro平板电脑。某贸易商行经营者林某某查看外包装并通过网络查询激活、使用情况后,以11180元总价(其中第4代iPad Pro报价为7700元)回收了范先生的三台平板电脑。范先生离店后,某贸易商行通过微信告知其错将第4代iPad Pro平板电脑当作2024年新款的平板电脑回收,回收价差近一千元,要求范先生退差价或者撤销交易。范先生不同意,某贸易商行遂提起诉讼,要求范先生“退一赔三”。
范先生答辩称,某贸易商行作为经营者已核验、回收货物,应对报价负责;且其与某贸易商行交易前,曾发送带有型号的案涉平板电脑外包装图片给两家线上回收商咨询价格,两家商家分别回复“7600元”“7500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贸易商行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中某贸易商行主张其因工作繁忙看错产品型号,导致对平板电脑价格产生误判,并认为范先生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由对方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这一主张是否成立,要从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和“欺诈”进行审查认定。
法官指出,在合同交易中,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恪守承诺、诚信履约,不得随意反悔。但若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如一方因自身过失对标的物价格产生错误认识,且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本案中,案涉平板电脑为全新未开膜的状态,产品型号等关键信息在外包装贴条上,清晰可辨。某贸易商行作为电子产品的回收经营者,对回收货物具有较为专业的检验技巧及鉴别能力,负有审慎查验货物信息、合理评估价格的基本义务。某贸易商行主张因自身过失看错型号存在认识错误,但其报出的回收价格与同类产品的线上平台销售价格、线上平台回收价格相近,从交易价格看不构成显失公平,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某贸易商行因自身过失未能尽到核验义务,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至于某贸易商行主张范先生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贸易商行未能举证证明范先生有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相反,范先生交易前主动向线上回收商询价,报价与某贸易商行出价基本相当,可见其对产品型号并无隐瞒,价格预期符合市场行情。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对某贸易商行“退一赔三”的诉求不予支持。
文|记者 鄢敏 通讯员 林凯琳 任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