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鄢敏报道:“港资港仲裁”司法审查第一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地。记者10月22日获悉,首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案件已正式生效。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宗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该仲裁裁决由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出,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价款、违约金等,合计6000余万元。经审查,该案申请人系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港资企业,与身为内地居民的被申请人约定将商事纠纷提交设立在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以香港作为仲裁地。
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的《批复》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有权约定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纠纷,仲裁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且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该裁定已于近日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系首宗适用《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判的案件,标志着“港资港仲裁”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从“规则突破”迈向“实践落地”。
《批复》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项开放举措。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秘书长李雄风表示,《批复》进一步降低了域外仲裁的门槛,将港资、澳资企业提交境外仲裁从自贸区扩大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意味着他们解决纠纷多了一个新选择。
“《批复》使得当事人举证便利、法院审查依据明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四级高级法官周洁指出,过去,当事人需要从合同主体、签订、履行等环节举证,证明案件可以提交境外仲裁,法院审查也存在一定难度。现在,依据《批复》,当事人只需证明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即可以选择香港、澳门作为仲裁地。
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刘瑛表示,该案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此案亦实践了新修订的仲裁法引入的“仲裁地“概念,进一步促进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展现我国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开放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