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城内关于养犬的讨论层出不穷。上月至本月初,广州市公安局公开征集修订《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意见和建议,受到广泛关注。该条例始于2009年,现行版本修订距今已有10年。近年来,恶犬伤人、犬吠扰民等事件时有发生,因养犬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报端,文明养犬成为社会焦点。围绕这件关乎城市文明的大事、公事,记者通过羊城晚报《茶楼》周刊读者群、社交平台等收集整理各方观点、展开讨论,并将以书面材料形式递交有关方面。
期待严规“拴”住安全
今年8月,广州一业主发布视频称,自己被未牵绳的大狗扑倒,导致腰扭伤,怀中1岁多的宝宝头部也磕到台阶。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不少街坊反映,身边时常能看到有人遛狗不牵绳,经提醒后仍我行我素,亟需增加处罚措施、提高处罚力度。
就遛狗安全,有人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意见。网友“Denim”观察到,很多人遛狗时在看手机,如果狗绳过长,犬只离开主人较远,很难注意到犬只的动向,有突发情况无法及时拉住,因此建议狗绳长度统一不得大于1.5米。该网友还觉得,狗在电梯、楼梯时也得戴嘴套。
养犬管理费引发热议
关于此次条例修订,讨论最多的要属养犬管理费。目前,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对此,有人赞同、有人提出疑问。网友“柳暗花明”支持收费,理由是养狗占用了部分公共资源,“这笔钱可用在狗身上,比如建专门的遛狗公园、清理狗屎费等”。网友“Denim”则觉得,收费给养犬设置了一定门槛,或可减少随意弃养的情况。
“但是,收的费用用到哪里去了?”家住天河区的读者吴先生有一只4岁的比熊,养狗后他第一时间去登记、缴费,“也不知道获得了什么服务”。多名网友认为,须列明该项收费花在哪里。还有人直呼收费太贵,毕竟佛山办狗证就免费。
网友唐先生表示,缴费后除了拿到《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养犬人来说没有其他作用。该网友建议,降低第一只犬的养犬管理费至合理价格,对第二只犬及以上的养犬管理费再设定较高标准,并将常见不文明行为纳入违法行为管理,在执行中加强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探索人犬友好共处
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呕吐物,这是各方反馈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羊城晚报读者“小生有礼”对养犬印象不好的一大原因就是犬只随处大小便。就此类微小但影响不小的不文明行为,许多人希望新条例能加以规范。
如何善待犬只也是此次条例修订中备受关注的重点。网友“红红”建议,为毛孩子争取应有合理的权益。比如,弃养犬只应受到处罚;毒狗、杀狗、虐狗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犬主提出,市区可供遛狗的空间不多,且没有统一查询方式,找起来很麻烦,建议增加遛狗空间范围,并在固定的官方网站或者地图软件上统一公布。
网友&读者:重罚不文明养犬行为
遛狗不牵绳屡禁不止,一方面是部分养狗人规则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的狗不会伤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足,存在管理漏洞,处罚威慑力不够。
——老龚
一根牵引绳拴住的是对他人生命的敬畏,唯有法律刚性、社区协作与个体责任三管齐下,才能避免“协调处理”沦为悲剧的注脚。
——醋味假期_
公益机构:携手共建人宠和谐社会
举措彰显了城市管理者的开放态度和对民意的尊重,也为爱宠人士提供了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宝贵机会。
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应当做到:为爱犬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接种疫苗;外出时使用牵引绳,避免惊扰他人……我们相信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大家的参与,广州一定能够成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典范城市。
——广州市越秀区阿派关爱小动物社会发展中心
政协委员:加大处罚并非只能罚款
针对外出遛狗不牵绳、大小便不清理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很有必要。这些年,市民遛狗牵绳意识有所加强,一大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宠物伤人后主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清理狗的大小便后果不严重,所以大家觉得无所谓。
至于加大处罚,首先要在规范性文件明确处罚主体,其次要明确在何种条件下进行处罚。就像改进停车不规范,可以通过“随手拍”反馈,处罚便捷度一下子提升。假如通过一些简单取证手段就可以明确养宠主体,则利于督促犬主改正不文明行为。
此外,加大处罚不是只有罚款,还要增加社会服务。如果增加学习要求,或者违法达到一定次数列入黑名单,才有震慑力。
至于城市空间是否对犬只扩大开放,我们首先要保证人的活动空间。在对犬类有效管理基础上,采取适度开放、逐步开放策略。
——广州市政协委员 谭国戬
他山之石:
贵阳:植入电子标识
武汉:实施信用监管
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养犬人为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时,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一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携带犬只外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
2025年9月25日,修订后的《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和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该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文 | 记者 鄢敏
统筹 | 记者 吴大海